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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国司和庄园领主掐架,天皇出来劝架,劝着劝着,就把自己也掐进去了。
延久庄园整理令与后三条天皇新政
后三条天皇的新政中,最为著名的莫过于延久庄园整理令。天皇于即位翌年,即延久元年(1069)二月二十二日,发布了以下太政官符令:
神社、佛寺、院宫王臣家诸庄园中:
一、宽德二年(1045)以后新建的庄园一律停止开发。
二、将诸庄园中,①灌溉肥沃后私下与公田作交换的贫瘠田地
②被私自划入庄园的公田
③坪付(庄园土地所在地目录)中未记载的旧地
④诸庄园的所在与领主,田畠的总面积
如实详细地向太政官报告。
(延久元年八月二十九日筑前嘉麻郡司解案——《大日本古文书 东大寺文书》六-二六一号)
同年三月二十三日再度向全国发布太政官符令:
一、宽德二年以后的新建庄园一律长期停止开发。
二、其他庄园中,长期以来无证明文书,或妨碍国司行使职权的庄园,予以严重限制或停止开发。
(延久元年闰十月十一日伊贺国司厅宣——《大日本古文书 东大寺文书》二-四八五号)
这两次整理令的第一部分内容完全一致,都是针对后冷泉天皇即位后的宽德二年以来新开发的庄园的禁令。同时也是为了避免遭到以天喜三年(1055)即任的关白藤原赖通为首的摄关家的反对,因而第二次延久令的主文内容还是沿袭了第一次的。
再来看一下相异点集中的第二部分。①是针对庄田与公田的不正当交换的对策。②是针对当时被称为加纳田、出作田的原本是免田以外的公田被划入庄园内的行为的对策。以摄关家领大和国平田庄为例,原本免田为一百余町,通过将加纳田庄园化之后,免田增加到了二千二百九十五町。这种将加纳田和出作田划入庄园的手法,是当时庄园扩张的最主要的方式。③中的旧地是指国司将供纳给寺社、王臣家的物资作为国民负担的一部分直接交纳给寺社、王臣家的庄园,这种庄园又被称为杂役免庄或浮免庄。
以上①-③中所指的任何一种类型的庄田,都是当时国司与庄园领主争夺的主要对象。因此延久令相比之前的庄园整理令,特别针对这几类庄田进行了严格规制。并且在④中,要求将国内的诸庄园的所在与领主、田畠的总面积详实报告这一点,与镰仓时代所作的大田文相类似。不光是田地,连国司所支配的畠地的总面积也被要求调查,可见延久令的彻底性了。以上述的调查为基础,第二次延久令中,对相关文书不明或妨碍国司进行国内支配的庄园开发也下令禁止的内容,是当时为止的庄园整理令中所从未有的。
要求寺社及院宫王臣家等诸庄园的领主提出详实的报告和证明文书,并从国司那里收集了关于诸庄园的调查文件的后三条天皇,于延久元年闰十月十一日设立了专门审查庄园文书,实施庄园整理令的特别机关——记录庄园券契所(以下简称记录所,延久二年二月二十日太政官符——《平安遗文》一O四号)。记录所作为弁官局机构,设立于太政官朝所,由上卿、弁、寄人构成。当时被任命为弁的,是天皇的侧近,任右少弁、藏人的大江匡房。上卿具体不明,延久元年、二年任权大纳言的源经长和延久三年、四年任权中纳言的源隆俊的可能性较高。此二人皆为侍奉于天皇侧近的有能的人才。负责审理调查的寄人五人由大外记、大史等事务官担任。
审查的具体方式是对庄园领主和国司所提交的文书进行对比,结果以“勘奏”的形式上奏,由天皇和太政官作最终决议。记录所的审查只限于文书调查,但相对的,对文书的审查则异常的严格。以对石清水八幡宫护国寺的所领庄园的审查为例(延久四年九月五日太政官牒——《平安遗文》一O八三号),三十四所庄园中有十三所被令整理,而剩余的二十一所庄园也并非无条件被认可,只要是①-③中所涉及的部分都被令整理。同时八幡宫自身的权利也遭到削弱。
根据《愚管抄》的记载,接到提出庄园文书令的关白赖通,以寄进庄园只有口头领受而无书面立证为由,要求免除文书审查。而天皇也最终特许了赖通的所领可免于提交文书。结合《古事谈》中的记载可知,这种特例并不适用于庞大的摄关家领全体,而只限于当时已隐居宇治的赖通直接管理的宇治平等院与其他九处所领,以及宇治的别邸与其附属所领。事实上,摄关家于延久二年十月六日向太政官厅提交了庄园目录,因此至少提交的目录中记载的部分受到了彻底的审查(《近卫家文书》,建长五年十月二十一日近卫家所领目录——《镰仓遗文》七六三一号)。因此,《愚管抄》中的所谓延久令将摄关家全部排除在外毫无实效的说法,是不正确的。而且,不但摄关家,就连天皇的姐姐前斋院正子内亲王的两处庄园文书也受到审查。其中一处虽作为家领被认可,但被令必须在国司的支配下进行管理(《九条家文书》,延久三年六月二十四日太政官符——《平安遗文》补一一号)。由此可见,即便是皇族的所领也不在审查对象之外。此外,兴福寺领、东大寺领、弘福寺领、纪伊国药胜寺领、筑前国观世音寺领等权门寺社领也在整理对象之列(《兴福寺文书》——《平安遗文》四六三九、四六四O号)。
后三条天皇一方面厉行庄园整理令,一方面也积极推动天皇家私经济的发展。天皇将整理后的庄园改为敕旨田划入直领,扩大皇室领的规模。这一时期天皇家私经济的急速制度化,是日本历史由古代转向中世的过渡阶段,经济制度上的特征之一。
具体内容方面,以徵收御米的方式为例,旧有的国司或郡司直接从畿内的官田徵收的方式,已无法满足当时的需求。后三条天皇将收取方式改为,在畿内各国每一、二反的范围内设御稻田,并组织一批供御人,给予其特权,令他们作为贡纳者负责御米的收取和供奉。这种收取方式很能体现天皇家私经济组织的特点。
御米以外的其他物资方面,天皇于延久元年七月下令停止“内膳司馔之诸国御厨子并贄、后院等之贄”,命御厨子所预进供精进御菜(《扶桑略记》延久元年七月十八日、二十二日条,《百錬抄》延久元年七月二十二日条)。可见,在物资进供制度上,已由原来的诸国贄人进贡制向新的体制转换了。这种将贄人作为供御人进行再组织,以给予供御人的免田为基础的御厨的庄园化等新体制,之后成为整个中世天皇家私经济的根基。
同时,天皇还制定了一系列与经济制度相应的律法。如延久二年二月,对从诸国的国衙收取的绢、布等物资进行品质鉴定(《扶桑略记》延久二年二月七日条),四年八月对京中东西二市的诸物价和诸国国衙的纳入物资的交换比价作统一规定(《百錬抄》延久四年八月十四日条,《玉叶》治承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二十七日条)。这是为了应对当时全国货币流通衰退的局面,以米或准米(绢物)作为物价基准的结果。此外四年九月还制定了作为国家公定枡的延久宣旨斗(《扶桑略记》延久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条)。当时,通用于各国国衙领的国斗,或称本斗的枡,并不是全国各庄园都统一化的公定枡。且随着庄园本所权力的不断扩大,多数庄园本所采用的都是自制枡。后三条天皇推行庄园整理令之后,根据宣旨指定的新的国家公定枡,在国家收取体系的再建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宣旨斗在之后很长一段时期,至少到镰仓时代末期为止,一直是天皇家和中央朝廷上贡物的计量用具和京都米价的制定基准。
姓氏:平
苗字:北条
名前:四郎紫川
官職:正三位権大納言
家号:京極
家紋:北条三つ鱗
本館:京都·左京北辺四坊八町·京極院
本処:相模国小田原城
常用ID:北条紫川/京極大納言/yukimoon/傻B高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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